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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