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起诉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一般生活困难的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餐费,节日补助、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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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不陌生的,我们每个月领工资都是在扣除各种税后的,但是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加班,因为加班属于我们正常劳动外的一部分,所以单位要提供加班费才可以。
加班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加班费计入员工工资总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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