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可以生两个小孩的情形: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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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两岁以下的孩子和父亲生活:母亲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的,不宜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可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其他原因,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
小孩归男方所有的情形有:女方有重大疾病;女方长期不回家,不履行抚养义务;男方已经绝育;男方年纪大了,再生的概率小,而女方处于更好的生育期;女方有不良习惯或其他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女方收入低,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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