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后,法院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应该受理,离婚案件除外,不予受理,要在第一次撤诉六个月后重新起诉,实际上还是第二次起诉,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或依法判决。见: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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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又撤诉算第一次起诉。并且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没开庭撤诉算第一次起诉。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法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是否准许撤诉由法院准许,法院准许撤诉的,但是原告不能提供新证据或者新事实的在六个月后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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