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在破产保护这一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下是我根据破产保护法整理出来的信息, 第一,提交重整计划,破产保护需要提交重整计划,时间是从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那天起六个月,但是债务人或管理人有合理正当的理由要申请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三个月。故最长可达到九个月 第二,受理表决,当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起三十日内,应该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应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三,通过并公告,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综合以上,破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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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递交申请外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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