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1、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企业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重整的经营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方案在内的重整计划,继续经营并清偿债务,避免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使经营失败的企业有可能通过重整而得到复苏、振兴的机会。在重整过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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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可以主动申请和解。申请和解的主要目的是债务减免。债务人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债务人就可以摆脱破产局面。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之前主动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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