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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给予赔偿请求人赔偿应根据赔偿决定书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后二个月内执行。赔偿请求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按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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