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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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定金和订金存在的区别是: 1、法律是否有规定,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对订金,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违约责任不同,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约定履行时,有双倍返还的责任,而订金一般产生不能双倍返还的效果。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以下三点:性质不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特点不同。订金可通过双方协调归还。而定金只有遇到签订的认购合同不规范等情况下,才能退还;担保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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