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国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中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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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路面高温施工的规定,气温高于30℃,混凝土拌合物温度在30~35℃、同时空气相对湿度小于80%时,应按高温期施工的规定进行。应避开高温期施工水泥混凝土面板。 2、高温施工的规定,严控混凝土的配合比,保证其和易性,必要时可适当掺加缓凝剂,特高温时段混凝土拌合可掺加降温材料。尽量避开气温过高的时段,可选晚间施工。加强拌制、运输、浇筑、做面等各工序衔接,尽量使运输和操作时间缩短。加设临时罩棚,避免混凝土面板遭日晒,减少蒸发量。及时覆盖,加强养护,多洒水,保证正常硬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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