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针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报酬的办法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破产管理人只在破产程序中出现,关于报酬的规定为: 1、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法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2、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由人民法院确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法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2、第三条,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由人民法院确定; 3、其他法律规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