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拟适用缓刑、假释的被告人、罪犯,需要委托区县司法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提前向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并附起诉书或者刑事判决书副本。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随案移送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和生活来源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家庭帮教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的时限由人民法院与区县司法局商定。对因被告人、罪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确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调查的,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可以不予调查,并向委托机关出具未予调查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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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所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达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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