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逐年攀升,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急于离婚,为顺利办清离婚手续,在双方协商离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悉数同意,其实并无意于离婚后履行。离婚后,接受条件一方便采取躲避、转移财产等行为,恶意拖延、拒绝履行协议。而提出条件的一方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提出的条件多超出接受条件一方的承受能力范围,这也加大了协议履行的难度,成为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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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是当事人预期违约的一个表现,如果说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行为,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拒绝对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拒绝履行的条件,有以下四点:1、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2、具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3、、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4、债务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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