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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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
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承租人不履行租赁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未经批准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不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变相出租房屋;专业市场欠租金的家庭因拒绝支付租金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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