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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2022-07-05 15: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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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05 回复

专业分析:

公证是国家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某种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一经公证,就具有相当强的证明力,一旦产生拆迁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拆迁协议就能被直接认定为证据。拆迁协议的公证分两种,一种是非强制公证,另一种是强制公证。在自愿公证的情况下,公证不是房屋拆迁合同的生效要件,公证只起着证明房屋拆迁合同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效力,房屋拆迁合同是否公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在强制公证的情况下,公证不仅起着房屋拆迁合同证据效力的作用,而且是房屋拆迁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愿的限制。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办理公证,否则不能生效。主要是因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是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二是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作为行政机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人可以行使行政管理权,双方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是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的对象,双方是平等的关系。为避免发生争议时,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权压人,保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协议内容的公正,因此必须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而且拆迁时还须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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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合同的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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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情形如下: 1、合同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虚假; 3、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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