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部分无效的,有效部分还可以继续执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效力,用人单位应参考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且过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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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因此而完全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先建立,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合同是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一直存在的。同样,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不存在。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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