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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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生效时间。1.首先,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其次,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最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相关人员追认之后,合同生效。
试用买卖合同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来约定期限: 1、可以根据标的物的财产性质、交易方式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一种最优的合同期限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3、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 4、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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