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征信管理职责:(一)依法制定征信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二)依法拟定有关行业标准和信用风险评价准则;(三)依法行使批准权;(四)依法监督检查征信业务活动情况;(五)依法对违反征信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六)依法对征信业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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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企业的政府部门分别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政府机构仅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官僚机关,即依照国家法律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那部分国家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有各级人大和政协、监察系统、审计系统、检察机关、财政部、各级政法委等。监督形式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或者分为长期监督与暂时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有:监察系统、审计系统、检察机关、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各地政府的法制机构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行政监督形式:1、执政党;2、权力机关;3、司法监督;4、内部监督;5、公民监督;6、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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