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予以登记(发证)。 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要一致;军人结婚登记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和《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2、近期同版三张大二寸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少数民族是否免冠,从其习俗)。 条件: 1、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本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到省民政厅办理); 2、当事人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自愿结婚,并共同亲自到场登记; 6、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当事人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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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 1.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登记结婚需要的证件和材料如下: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港澳台居民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华侨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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