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可以组织进行调解,但这不属于法定义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不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当事派出所在双方发生殴打至人轻微伤的治安案件后,出于解决矛盾的目的,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调解结果来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但如果没有经过调解即进行处罚的,公安机关的处罚并不违法。 当然,如果当事人想主动调解的,也可以向派出所提出调解申请,由派出所根据对方的意愿来决定是否需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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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调解,属于当事人双方在行政机关主持下的调解程序,不具有终局性。调解协议不排斥受害人主张伤情鉴定,如果受害人能够充分证明此伤确属当时打架所致,并被鉴定为重伤,因未过刑事责任追诉期,则可以引起公诉刑事案件追诉程序。调解协议相当于是一份民事合同,表示已经就此事达成和解,除了协议的内容外,放弃追究对方其他责任,因此,反悔是没有用的。
派出所调解协议书签字后不可以反悔。具体如下:经过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是不能反悔的;达成协议后,当一方拒不履行协议或者明确表示反悔,另一方可以找办案单位,办案单位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告诉双方就有关民事赔偿,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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