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经营者在中国境内收取运费、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专用发票:(一)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二)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四)《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前款所列经营者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后,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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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资料如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打印开票信息内容,开票信息的相关内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 (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 3. 7mm,字宽 1. 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 4. 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 4. 6mm,字宽 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 2. 2mm,字宽 1. 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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