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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范文

2022-11-10 03: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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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于xx省xx市,初中文化,xx市个体运输司机,xxx年xx月xx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xx年x月xx日因该案被刑事拘留,同月xx日被逮捕。xxxx年xx月x日x时50分许,被告人黎某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xxx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xxx省xx市xxx区xxxx村新路xx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及其搭乘的儿子陈xx撞倒,致陈x轻x伤。撞人后,黎某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某(系黎xxx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某,黎某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某后撞倒梁某,致李某、梁某死亡。黎某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某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xxxxx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某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x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月x以(xx)x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某提出上诉。x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x月xx日以(xxx)高法刑一终字第xxx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某酒后驾车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某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某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区别;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某死刑,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高法刑一终字第xxxx号刑事裁定,发回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x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黎某的亲属倾其所有,筹集15万元赔偿被害方。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醉酒驾车撞倒李xxx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黎某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某和救助群众某,致二人死亡,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某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黎xx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应当有所区别;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于xxx年x月x日作出(xx)x高法刑一终字第xx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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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二、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社会或者寻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开枪射击。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三、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刑或者死刑。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能缓刑,前提条件是如果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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