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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工伤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讨要: 1、与公司协商,签订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支付工伤赔偿项目; 2、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在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4、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无论是否是终局裁决,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只需要赔偿以下项目: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公司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向公司追偿。 公司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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