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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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性骚扰主要处罚标准如下:1、若口头性骚扰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2、若口头性骚扰构成刑事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口头性骚扰是指,通过低俗的言语,来侵犯他人的性自由权。
性骚扰如果性质严重,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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