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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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性的性骚扰,只要具有:在公共场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或者猥亵他人等行为的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直接向警方报案,都会进行立案。
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罪的立案标准在第一千零一十条。内容规定,如果有人违背他人意愿,用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行为对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有录音,图片,视频等证据证明对方有实施性骚扰的,就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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