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含加班费,低于法律规定的,为无效。无效或部份无效的劳动合同,依法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只是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本案用人单位主张以前未发给劳动者的加班费现在给以补休假,也不合法。 1、休息日加班补休,应在合理工期限内给劳动者调休,而不是数年后才给调休。此做法不合情、也不合理。 2、法定节假日加班补休,劳动者拥有绝对权。法定节假日加班,劳动者要求补休的,一天补休三天。若劳动者无提出补休要求的,应支付劳动者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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