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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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选址意见书后立项。投资建设项目,需要先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添加其他一些附件,如土地预审意见、环评、能评、选址意见书等,报送发改部门审批,审批文件下发后,完成立项。没有选址意见书,发改部门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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