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需要申请人符合姓名变更的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1、受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所需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针对公安部关于户口改名的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公民更变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更变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由父母或者监护人陪同,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填写申请报告。已满十八周岁,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填写申请报告。到街道或单位开具证明,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具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写申请报告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公安部关于双重户口的规定:双重户口应按照“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处理,对其中一个户口核实后进行注销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双重户口应该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双重户口,于法于情,都是应该严加杜绝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