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该罪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真正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是否威胁了被害人的身体安全。故而,只要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使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那么,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得财物或者满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绑架罪既遂。虽然实施了暴力、胁迫、麻醉等行为,但未构成对人质人身实际控制的,是未遂,这当然包括实施勒索财物或强取其他利益而未能实现的情况。这是刑法学界的通说,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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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其一即可认定为既遂: 1、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分为两段,实际上是两项犯罪。因此,应根据两种情况确定完成犯罪和未遂犯罪的标准。第一段是抢劫罪,应根据财产是否被抢劫为完成和尝试的标准;第二段是加重罪行,没有未遂的问题。区分已完成和未成功的抢劫罪,应基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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