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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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养老保险按照如下方式缴纳: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企业养老保险的缴纳方式如下:如果当事人有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应该由单位与劳动者共同交纳;劳动者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缴。缴费基数由当地缴费基数确定,一般参照职工上年度12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平均数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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