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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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变更抚养权次数有限制吗 理论上无限制,如果如果一方可以证明对方存在以下的情况,那就可以多次变更抚养权: 1、原抚养人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原抚养人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原抚养人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 4、原抚养人再婚后不和子女居住交由别人抚养; 5、原抚养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子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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