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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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的;2、对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3、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孩子,或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4、孩子已满8周岁,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5、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变更抚养权的情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有以下的这些情形之一的,那么法院应当支持请求变更抚养权一方: 1、抚养子女一方患上了严重的疾病的,或者是伤残等失去了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了的; 2、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其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等行为,以及存在有其他的一些不能继续与子女共同生活、继续生活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况的; 3、如果子女是在十周岁以上但又未成年的,自身表示要跟随另一方一起生活且该方是具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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