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损,受损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没有责任,请求赔偿车辆贬损费用的,可以支持。 贬损费用的确定可以从受损车辆购买时间(仅限于待售车辆和新车,新车为自购买之日起至发生交通事故在六个月之内)和受损程度(车辆的主要部件如变速箱、底盘、发动机,或者修复费用超过原购车价的30%)等因素综合考量,适当赔偿(可参照修复费用的10%—30%确定)。但该损失不属于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赔偿范围。 各地标准不一,请参照当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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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的费用,可由权威鉴定机构核算具体金额,或者由法院认可的权威部门申请技术鉴定,计算事故造成的车辆折旧损失,再向事故发生地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任方赔偿其折旧费用。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目前我国对该项损失持保守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主要原因在于: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但对受损车辆系运输中待售的新车,如果请求赔偿贬值费,一般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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