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 (一)申办未婚(未再婚)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及出境时间;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记结婚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二)申办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丢失的,由原登记机关换发夫妻关系证明书; (2)申请人配偶的户口册、护照的复印件; (三)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及复印件;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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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申办公证时的客观婚姻状况的证明活动。婚姻状况公证一般用于出国留学、定居、结婚、涉外继承、收养等事宜。 2.姻婚状况包括四种情况,即结婚、离婚、未婚及丧偶。所有当事人在申办婚姻状况公证时,都应提交本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其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根据自己的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时证明婚姻状况的客观活动。申请婚姻状况公证时,各方当事人应当提交本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此外,当事人还应根据自身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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