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必须先拿着遗嘱公证书去公证机构做一个“继承权公证”,然后拿着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房产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才可以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费用按照办理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上海公证机构的收费标准):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取 200元。值得注意的是,办理“继承权公证”必须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场,公证人员要询问其他继承人手中是否还有其他遗嘱,以确定受益人所持遗嘱是最后或唯一的一份。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既缺乏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之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让全部继承人到场,也是保护其他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如果其他继承人不能全部到场,公证员无法确认其他继承人的意见,就不能办理公证。如果其他继承人不方便到场,也可以在当地公证处做一份声明公证,接受遗嘱,并表示自己手中没有第二份遗嘱。如果其他继承人对受益人所持遗嘱的真实性存疑,继承权公证就不能受理或中止办理,当事人就只能到法院起诉解决。拿着法院的判决书也可以去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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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立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房产的遗嘱不是立遗嘱人的最后一份遗嘱,那么是不能拿着遗嘱过户房产的,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不到一定需要公证,相关规定有:遗嘱人应亲笔订立遗嘱,并签字注明具体时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在场相关人员签字注明具体日期;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有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可能,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需经公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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