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秩序(一)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办公区。(三)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四)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五)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六)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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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接受立案材料。2、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在身边过程中,可以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查取证等措施。3、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决定立案。4、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的行为包括询问被害人,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勘查犯罪现场并拍摄照片,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等。5、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卷移送检察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如下: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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