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暗示、授意、批条、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扰监管、执法活动或者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秩序;(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兼职取得报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服务;(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