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以及技术研究开发;(二)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三)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四)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五)节能表彰奖励;(六)支持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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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款物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公务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专项款物”,是指在财政收支管理中有特定来源用途的资金和物品,如救灾、抢险、防汛、扶贫、防疫、优抚、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
天津退休工资标准如下: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含15年),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企业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7.5元; 3、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2016年末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养老金。 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同类人员的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增加养老金。 5.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 6.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895元的,补齐到2895元。 7、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895元的,再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每月增加1元;满16年及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1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2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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