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不称职(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力、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一、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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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可以举证员工不胜任工作时调岗降薪是合理的。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属于违法行为。尽管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等自行自主管理公司内部事宜,但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公司如需要进行调岗降薪,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除非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或经培训后依然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进行调岗降薪,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单位可以举证员工不胜任工作时调岗降薪是合理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且可据岗变薪变原则调整员工的工资。调岗后工资收入明显降低等可以拒绝调岗,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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