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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经营者不得采用哪些手段引起虚假表示

2023-04-02 11: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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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2 回复

专业分析:

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二)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三)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产地;(四)虚假表述商品的性能、用途、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和含量;(五)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或者对日期作模糊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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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经营者不可以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单位。 1、经营者不可以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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