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按规定辞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结算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是合法辞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与否。用人单位应安排工作交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算,并办理离职手续。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发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纠正。如劳动者不按规定辞职的,没有给用人单位规定的缓冲时间,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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