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非正当防卫,是指不是危害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而采取措施防止侵害的行为。 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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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主要区别: 1.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没有超越限度,防卫过当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 理由: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 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联系: 1.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者之间都是一种防卫手段; 2.防卫过当的概念不是独立被提出来的,而是随着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而提出来的。早在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占据了统治地位,从理性的角度对人们行使防卫权的范围、条件、合理限度等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制定出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走上了有限防卫的轨道。; 3.防卫过当的基于正当防卫的合法性的延伸,所以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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