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办理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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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双方户口证明、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等;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离婚冷静期届满,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程序: 1、调查取证; 2、告知权利; 3、作出决定; 4、送达决定书; 5、执行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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