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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
收养关系只有合法成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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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领养证: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民法典》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表明被收养人由谁来监护,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收养人要对被收养人履行相应的抚养等义务,同时被收养人也要履行对收养人的相关的法律义务。领养证全称为:收养登记证。 四、被收养人条件: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以上便是办理收养证内容的相关
收养公证程序如下所示: 1、公证双方当事人向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的公证处申请公证;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2、缴纳相应的公证费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 3、公证员对公证进行调查,《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证人员外出调查,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4、制定公证文书。
没有合法手续的收养可以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也可以去民政局办理解除手续。《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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