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接受的有偿医疗服务就是为实现健康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消费行为,尽管我国医院是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但不可否认的是,医院所提供服务、药品都是有偿的,患者需要花钱才能享有医疗服务,医生、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完全符合《消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医院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所称的“商品”,医患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消费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消费行为而矣。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理应受到《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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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当事人因医疗服务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有关组织或人员从中进行调解。如调解补偿或不愿调解的,如双方约定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纠纷诉讼,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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