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因此,发生快件丢失,你可以按上述规定要求赔偿。如果无法和解,可以申请物流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示:以后邮寄东西必须要注意,尤其是贵重物品一定要要求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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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就快件丢失、损坏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1)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包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2)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3)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快递员要进行赔偿,并且赔给支付寄件人或者寄件人指定受益方。赔偿分两种情况: 1、已经缴纳保价费的,按照实际损失价值,但不高于最高报价金额进行理赔; 2、没有缴纳保价费的,按照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邮寄中遗失物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按照寄件人寄送邮件时双方的协议(往往表现为快递公司提供的附件格式文本)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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