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当设置专门心理咨询场所,配备心理健康和生理卫生健康指导教师,有针对性、适时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心理健康和青春期教育,接受未成年人的心理咨询,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未成年人给予相应的辅导。学校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制辅导人员,开设法制教育课,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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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目录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学校职责、食堂管理、外购食品管理、责任追究、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
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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