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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险终止权的标准

2023-05-28 09: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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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8 回复

专业分析:

长期保险指保险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保险。除保险合同另有特别约定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情况外,您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终止合同分两种情况: 1、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可书面要求撤销合同,承保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2、超过十日后,保户未交足两年保险费而终止合同的,保险公司在扣除一定比例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户交足保险费两年以上而终止合同的,承保公司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由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从保户累计的保费中扣除被保险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摊保险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因此不同保单的现金价值均不相同,详细标准见现金价值表。另外,退保由投保人亲自到公司办理,须提供的材料有: 1保险单原件; 2最近一次交费收据; 3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或保险单变更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5承保公司要求的其他单据。若您委托其他人办理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授权书和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明。需要说明的是,中途退保一般会给保户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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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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