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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食宿、康复治疗、辅助器具、停工留薪、护理、推荐工具、赔偿项目、一至四级待遇、五六级待遇、七至十级待遇、工亡待遇标准等内容。
具体标准如下:居家护理:标准为40元/天,其中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基本医疗护理450元/月内报60%;养老机构护理:标准为40元/天,其中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基本医疗护理450元/月内报60%;医疗机构护理,专护病房住院护理标准为40元/天,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护理及相关费用报60%,不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住院治疗,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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