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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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示威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批评建议权、上诉、起诉、举报权、国家赔偿权;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文化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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