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省发改委同意,近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首次确定了船舶交易服务费试行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试行船舶交易服务费按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其试行标准为:交易额50万元及以下的,为交易额的1%;50-300万元的,为交易额的0.8%;300万元以上的,为交易额的0.5%。船舶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交易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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